中華民國師範教育學會章程 

第一章   總則
 第一條 本會名稱為「中華民國師範教育學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 
 第二條 本會以研究師範教育理論與實際及其有關問題為宗旨。 
 第三條 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。 
 第四條 本會視實際業務之需要得設立各省(市)分會及縣市支會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 

第二章   任務
 
 第五條 本會之任務如下: 
  一、從事我國師範教育之研究與改進。 
  二、研究世界各國師範教育之演進及其發展趨勢。 
  三、比較世界各國師範教育制度之利弊得失。 
  四、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師範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工作者之聯繫。 
  五、搜集世界各國師範教育資料。

第三章   會員 
 第六條  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、團體會員、名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等四種。 
 第七條  凡贊同本會宗旨,對於師範教育有專門研究,或對師範教育具有興趣者,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,
     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個人會員(未滿二十歲,具學生身份者,為學生會員)。 
 第八條  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,經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。 
 第九條  凡對於師範教育理論或實際工作之推行有重大貢獻者,經由理事會通過推選為名譽會員。 
 第十條  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 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
     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 
 第十一條 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: 
  一、發言權。 
  二、表決權。 
  三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 
  四、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上之權利。 
  五、其他有關之權利。 
  (惟名譽會員與學生會員不具備前項第二、三款之權利。) 
 第十二條  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: 
  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 
  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 
  三、繳納會費。  
  四、其他有關之義務。

第四章   組織
 第十三條  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 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
     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 
 第十四條  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 
 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 
  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。 
 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 
 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 
  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 
 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 
  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 
  八、其他依法令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之應議決事項 。 
 第十五條  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、監事七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及監事會,每兩年全數改選之。
      選舉理事及監事時,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
      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
      寡為序,票數相同者,以抽籤定之。 
 第十六條  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 
  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 
  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 
 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 
  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 
  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 
  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 
  七、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。 
 第十七條  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
      對內綜理會務,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,對外代表本會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
      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 
 第十八條  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 
 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 
 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  
 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 
  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 
  五、其他依會員大會之決議應監察事項。 
 第十九條  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 
 第二十條  每屆理監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,但理事長
      連任以一次為限。 
 第二十一條 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。 
 第二十二條 本會理事及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: 
  一、因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准其辭職者。 
  二、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解除其職務者。 
  三、違反法令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解除其職務者。 
 第二十三條  本會理事會下置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二人,其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並得
       視需要分組辦事,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每組設組長一人,幹事若干人
       ,其人選由秘書長提請理事長核定聘任之。 
  第二十四條  本會得聘請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,名譽理事以曾任本會理監事之資深會員為原則,顧問不限會
       員資格,得視需要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敦聘之。其聘期與該屆理事任期相同。前項名
       譽理事及顧問均為榮譽職,不具有第十一條規定之選舉權、罷免權、被選舉權及表決權。 
 第二十五條 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五章    會議 
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     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
       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 
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 
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左列事
       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 
  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 
   二、會員之除名。 
   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 
  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 
   五、團體之解散。 
   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 
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       常務理事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亦得召開臨時會議。 
       理監事及常務理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 第三十條    理事會、監事會及常務理事會均不得委託出席。 
  
第六章    經費 
 
第三十一條 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 
   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;團體會員為新台幣參仟元;
         學生會員為新台幣貳佰元。 
   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參佰元;團體會員為新台幣參仟元;
          學生會員為新台幣貳佰元。個人永久常年會費為新台幣伍仟元。 
   三、事業費。 
   四、會員捐款。 
   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 
   六、委託收益。 
   七、其他收入。 
 第三十二條 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。 
 第三十三條 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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